Article 18
In force承担农业灌溉、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科学测算,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分时间段合理供排水。
位于重要河流和湖泊上游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利工程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畅通,积极保护水生态安全与平衡。
因防汛抗旱或者抢险避险救灾需要对水利工程蓄水、排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