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二)歧视、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溺婴;

(三)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与他人同居;

(四)放任、迫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五)允许或者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务工、务农、经商、卖艺、乞讨;

(六)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七)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八)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