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购买彩票;

(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三)旷课、逃学、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

(四)盗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

(五)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

(六)损坏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财物;

(七)阅读、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民族歧视、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八)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九)驾驶机动车,未满十二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未满十六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