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上建立犬只收容、领养台账;

(二)接收犬只时,核查养犬人及犬只的身份信息、犬只免疫信息;

(三)查明犬只身份信息的,通知养犬人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领回,并告知养犬人不领回的法律后果;

(四)无法查明犬只身份信息的,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

(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无主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依据前款第三项规定,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期间发生的饲养、诊疗等费用;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领回犬只的视为遗弃,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养犬人的遗弃行为。

犬只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无人认领或者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