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支持新增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引导未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在用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加快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相关费用可以从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保险公司等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相关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车辆生产厂家在车辆出厂前配备车辆智能监控设备。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出厂配备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