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应当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驾驶人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提醒、制止;及时储存、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并传输至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不得擅自调整设备参数,不得伪造、篡改、删除车辆行驶动态信息数据。国家对数据储存期限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服务提供商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