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南湖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南湖保护规划。南湖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编制南湖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南湖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南湖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对其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