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1,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11, 2024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16年12月29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5月6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南湖核心区域和西南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嘉兴市南湖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南湖保护规划)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南湖范围的界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湖管理机构负责南湖的建设、利用和有关管理工作。
南湖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南湖保护工作。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南湖保护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有关南湖保护的行政处罚。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编制南湖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南湖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南湖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对其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一)南湖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二)南湖核心区域和西南湖区域的具体范围;
(三)南湖资源评价和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四)南湖水域生态的保护方案;
(五)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古树名木名录及其保护要求;
(六)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措施;
(七)基础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八)南湖发展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Chapter 3管理和利用
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保护控制范围应当包括南湖湖心岛、纪念画舫停泊处及其延伸湖面水域。
南湖革命纪念馆应当按照南湖保护规划,对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管理和利用,明确责任人员,设置岗位职责,落实技防、物防等措施。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南湖及其周边的雨污分流、截污纳管等设施。
水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南湖水域的清淤疏浚。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南湖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
禁止在前款规定以外的西南湖水域使用抛竿垂钓。
前款所称抛竿是指由渔轮、钓线、铅坠、钓钩等钓组构成的用于捕获水生动物的钓具。
除按照南湖保护规划实施的生态保护措施外,禁止在南湖范围内使用网具捕捞水生动物。
(一)改变园林绿地、水资源、水环境、河湖岸线等自然状态的;
(二)举办大型民俗文化活动的;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南湖保护的活动。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南湖范围内擅自使用网具捕捞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捕捞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