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1,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11, 2024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Chapter 2农产品生产
经过监测,农产品生产场所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
未设置经营台账或者经营台账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示。
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经营者除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该产品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之外,还应当进行口头提示。
动物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染疫动物的排泄物,应当送交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农产品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孔雀石绿以及其他被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Chapter 3农产品经营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农产品经营管理档案;
(三)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
(四)定期组织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市场经营者可以通过与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鲜、冻畜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屠宰加工单位出具的肉类出厂电子单据进入销售市场。需要提供有效验讫印章的,供货人应当提供。
运送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具有冷藏、防尘和其他必要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禁止采购无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Chapter 4监督检测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抽检机构承担。
申请人应当协助保存被检查封存的农产品,不得转移、调换或者变卖。
(一)经抽样检验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在市场上销售后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
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任何经营者不得采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农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采购并销售农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将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提醒市民谨慎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