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种类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通报该产地的有关部门:

(一)经抽样检验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在市场上销售后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

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任何经营者不得采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农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采购并销售农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将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提醒市民谨慎选购。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