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书面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共有部分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泳池、球场、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
(二)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赔偿费用;
(三)共有部分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的补偿费用;
(四)共有收益的孳息;
(五)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