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业主共有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有部分;
(二)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经费;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
(五)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
(六)共用设施设备专项财产保险;
(七)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规则,约定业主共有资金的用途、使用权限、程序、信息公开、监督方式等内容,并经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擅自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