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5,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3年12月29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并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工业企业料堆治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禁行、绕行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监督管理,负责物料运输车辆在建成区内道路通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修复治理的关闭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施工中扬尘防治,督促储备土地扬尘污染整治,督促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不再使用的露天采场、排土场、弃渣场进行修复绿化;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成区内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等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扬尘监督管理,负责渣土运输车辆封闭式苫盖装置和定位系统安装以及遗撒扬尘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及附属设施施工、运输、养护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监督管理;
(八)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监督管理;
(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秸秆综合利用等监督管理;
(十)林业与草原部门负责防火区和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煤炭的经营场所、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主体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域煤炭经营场所煤炭质量、油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二)气象部门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气象保障工作,探索利用人工技术干预重污染天气,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调控和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执行生产调控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调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货车限行或者绕行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重型柴油货车应当执行限行或者绕行措施。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Chapter 2重点源污染防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
(三)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四)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并建立、保存台账;
(五)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避免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Chapter 3面源污染防治
(一)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城市核心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区的,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要进行硬化处理,路面要平整坚实;裸露场地要采取苫盖、固化或者绿化等措施。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完善的车辆冲洗设施,驶出车辆杜绝带泥上路;
(三)施工现场土方作业要采取雾炮、洒水、苫盖等跟进式防尘措施,周边裸土要保持湿润;
(四)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铣刨、切割作业时,要采用隔离、洒水、雾炮等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灰土和无机料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实行跟进式洒水降尘;
(五)在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要采取密闭或者密网苫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过程要采取防尘措施,在保障安全作业前提下,施工楼宇实行密网全封闭作业,并对密网进行定期冲洗更换;
(六)建设施工工地应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住建、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联网,实行24小时监测监控。
(一)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园林绿植、建筑工地、居民小区楼顶、办公楼顶及墙面定期进行全面冲洗、清扫,对市政设施进行擦拭清洗,垃圾应当及时清理;
(二)破损的路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三)建成区道路要全面推行机械化作业方式,规范作业程序,合理配备人机作业比例,增加对背街小巷的清扫力度,保障作业频次,有效控制道路扬尘;
(四)平交路口做好硬化及后期保洁工作,杜绝车辆带泥、卷土上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
Chapter 4移动源污染防治
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信息编码登记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提交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等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填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标注环保登记号码,环保登记号码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悬挂、粘贴、喷涂等方式固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编码登记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在编码登记中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登记号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