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气体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
(三)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四)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并建立、保存台账;
(五)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避免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