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编制业主大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拟定业主大会管理制度及共有物业、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五)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和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六)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收集、了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成立九十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