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四)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六)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八)其他侵害、疑似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未成年人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