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全社会应当关心重视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防溺水责任制。教育、水利、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设施设备配备、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应急救援、事故处置等工作。
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的管理者应当在相关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应急救助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防范措施,警示、防范、劝阻未成年人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防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危险水域放置溺水抢救设施,组织志愿者定期开展防溺水巡护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