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其他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相关单位不得录用。
对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