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知识和家庭教育培训;

(二)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定期走访了解其家庭监护和就学等情况,并给予关爱帮扶;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未成年人及家庭协助申请救助;

(三)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四)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开展日常照料、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引导等关爱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