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技术专家等信息数据库,储备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聚集的集中区或者工业区应当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园区内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优化园区应急救援资源,并做好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评审等工作,确保其与园区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其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