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证明。
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用途和设计要求合理使用、装饰装修房屋,不得擅自加层、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二)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组织或者配合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依法整改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