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