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对暂时不能落实有效照护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申请临时照护。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

外出务工人员应当与其留守未成年子女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学校、幼儿园发现留守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干预,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