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和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采集工作,分类建立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发现未成年人因生活、教育、医疗、住房、监护等陷入困境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给予关爱帮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