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学校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一)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六)其他对未成年学生构成心理或者身体伤害的行为。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