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学生服、教具、餐具、寝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和活动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职员工公开采购情况。

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