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采取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或者其他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未成年人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