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的草原,应当围封禁牧;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在草原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毁坏草场界标、围栏、饮水点、试验基地、饲草料基地、防火防灾等设施;
(二)非抢险救灾和农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旅游等活动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草原资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