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湿地资源加强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砍伐林木;

(二)在湿地范围内越野、野炊以及进行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四)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五)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