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加强荒山荒地绿化,支持房前屋后植树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依法落实林长制,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国有林场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安排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林木所有权人应当对自有林木进行管护。生态保护区域外零散分布的特殊生态资源,应当划定生态保护小区,依法落实管护机制。
禁止下列危害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在封山育林区、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放牧;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
(四)盗挖、滥挖绿化树木;
(五)非法采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省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森林资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