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历史建筑的高度、体量、内部结构、外观、色彩等特征;

(二)保障历史建筑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通道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时,明确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使用要求和法律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