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邢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该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保护对象跨辖区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