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承德市的城市建设和旅游开发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造成损害,不得破坏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宗教事务部门管理的寺庙,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宗教事务、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门票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纳入相关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Chapter 2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馆藏文物和重要资料;
(三)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
在保护范围外,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排查,对影响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本体安全、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移,无法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迁移、改造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
(一)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应当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工程竣工后,经原申报部门初验合格后报项目审批部门验收。
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根据文物的等级,逐级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古树名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加强养护管理。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古建筑、树木及人员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措施,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开山取石、打井、修渠、挖砂、取土、堆放垃圾及其他杂物;
(二)建坟立碑;
(三)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四)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实施低空飞行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二)吸烟,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种火源火种;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规定区域外焚香;
(四)在防火戒严期内进入防火戒严区;
(五)挪用、损毁避雷、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六)翻越和损坏围墙,游泳戏水以及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允许的时间以外进入冰面活动;
(七)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樵采、猎捕、钓鱼、放生;
(八)在文物、古树名木上涂污、刻画;
(九)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拍摄,或者未经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开展经营性拍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展览;
(二)集会、大型宗教活动、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培训或者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三)设置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等管线及设施;
(四)勘察、测量或者设置监测、测量标志及设施;
(五)拍摄电影、电视剧。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出借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以及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与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书籍、拓片、图纸、影视作品、档案资料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盗窃国有文物的;
(三)以权谋私,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文物及重要资料损坏或者流失的;
(五)滥用审批权限,造成景观破坏、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
违反前款规定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六)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
(七)使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古建筑的单位未按规定保护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的安全,拒不履行保养和修缮义务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或者界桩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