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承担收留、抚养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救治、预防接种、教育、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工作,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中从事教育、医护工作的人员,纳入相应序列的职称评聘。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