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4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4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审计、林业、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
编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湖水系、排水防涝、山体保护、城市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Chapter 3运行与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广场、道路桥梁、河道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
(四)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五)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加强日常巡查,开展定期监测评估、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监测预警装置。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及时恢复。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