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清洗污染物容器等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