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未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有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