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4
- Articles
- 10 articles
(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并且不得低于企业工程成本。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组织开展限额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超过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重新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变更原因,对变更的必要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审查。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较大变更的具体情形,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责任,对隐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等进行监督,审查工程签证、变更和计量等资料。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合同用工人员工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