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实施,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变更原因,对变更的必要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审查。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较大变更的具体情形,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