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