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赋权后,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