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涉及绿心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机制,将绿心保护投入列入年度预算;省、市财政应当统筹整合资金,加大绿心保护投入;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绿心保护投入;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绿心保护、民生保障和乡村振兴。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指导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加强符合绿心准入条件的优质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投向绿心,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对绿心生态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对长株潭三市总体生态投入的增长幅度。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对绿心生态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地区生态投入的增长幅度。绿心生态资金投入应当重点用于林相提质改造并逐步增加。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