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绿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绿心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

对绿心融合发展区和绿心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列入绿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