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监护干预帮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申请撤销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