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既有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办理停止供热。
暂停供热期应为整个供热期,且至少为一个供热期。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
非分户供热用户暂停用热时,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