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陶瓷生产主体申请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景德镇陶瓷协会应当按照“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许可手续,准许其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办理许可手续,并书面告知理由。
陶瓷生产主体申请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同时申请使用“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