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广场、水域、绿地等城镇公共区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各类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公路、车站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外红线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征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工建设的,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
(七)乡村的道路、桥梁、广场、水域等区域及其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的宅基地、居住地和农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八)林地、湿地、草原、河流、湖泊、耕地等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Local Regulations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