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三)监督管理林地上林木的采伐及木材加工经营等活动;

(四)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七)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