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及古堡,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做好长城及古堡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保护指导。

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及古堡,出现危及长城及古堡安全的情况,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