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以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